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发改节能处罚〔2021〕5号
当事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职务:董事长
根据日常监察工作安排,我委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监察。经查实,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驰系列叁相异步电动机驰225惭-4型(编号:03553)等11台电动机(型号编号等见附件)属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物)淘汰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4号)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以上事实有《监察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明。
你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我委作出如下决定:
没收驰系列叁相异步电动机驰225惭-4型(编号:03553)等11台电动机(型号编号等见附件)。
经核实,你单位已经停止使用上述设备。依法没收的设备在我委运走之前,你单位有妥善保管、防止其丢失和损坏的义务。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叁)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淘汰用能设备统计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附件: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淘汰用能设备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