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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案频发,有人被没收78台压缩机,罚款29万

作者: 博莱特空压机 时间:2023.11.24 浏览量:664

文章转载自“压缩机网”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年9月11日至15日,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在全国广泛开展。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联合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擅自使用知名压缩机品牌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在明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京73民终3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完整包含‘比泽尔’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终审判决后,仍以签订合同形式,购进铭牌标注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制冷压缩机产物进行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该制冷压缩机是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对该制冷压缩机的来源产生混淆。2021年5月15日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90,434.13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公司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带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标识铭牌的制冷压缩机78台并处罚款29.5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联合打假护双城经济圈公司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以来,两地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一次重要区域合作执法,打破了省际间处理违法信息互通不全、办案方式孤立的壁垒,为进一步促进成渝经济圈营商环境联建、实现重点领域联管、强化监管执法联动积累了实战经验。同时,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22年3月施行),市场监管部门率先适用该解释查办的侵权案件,依法认定销售商应知产物上使用“比泽尔”字号构成公司名称侵权仍销售标有侵权“比泽尔”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今后相关类似侵权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能源设备核心部件商业秘密侵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相关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防泄露,该公司在员工手册、劳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规定,对技术资料的保管、借阅也制定了相应规范。

2014年,被告人杨某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辞职后创立被告单位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加气设备,并担任总经理,掌握经营决策权。2015年,曾在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任某加入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

2016年5月,杨某、任某得知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人曹某掌握有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以高薪吸引曹某辞职并加入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研发加气机控制器。同年7月,经杨某、任某指使,曹某参照在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工作时拷贝及掌握的技术信息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

同年9月,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始生产曹某设计的加气机控制器,对外销售302台。经审计,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前述产物获利10828511.55元,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同期销售302台同类型或相类似产物的利润为16386903.32元。

经鉴定,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加气机控制器所示14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曹某参照前述技术信息设计出的加气机控制器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14个技术信息相比,11个构成相同,2个构成实质相同;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曹某的设计生产并销售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与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14个技术信息相比,8个构成相同,4个构成实质相同。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任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曹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828511.55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杨某等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公知性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标准,针对性解决了被侵犯商业秘密仅涉及核心部件时损失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难题,最终确定被告单位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被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的核心技术部件系产物整机绝对利润来源,对外亦是以产物整机形式一体销售的情况下,突破商业秘密涉及范围的实体限制,将产物整机利润作为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认定依据,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损失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亦对打击同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闯闯骋996-2012《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规程》定义:

加气机是由质量流量计、电子计控器、快速切断阀、加气枪等主要部分组成的一个完整的压缩天然气累积量测量系统。气源中的压缩天然气进入加气机后,经过进气阀、气体过滤器、电磁阀,进入质量流量计进行计量,然后经过快速切断阀、拉断阀(如果适用)、高压软管和加气枪注入储气容器,完成加气工作。电子计控器自动控制加气过程,并根据流量计输出的流量信号和限压传感器输出的压力信号等进行运算、显示和控制电磁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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